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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技术创新是当代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主体中最活跃、最富有活力
技术创新是当代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主体中最活跃、最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在带动技术进步、促进国际贸易、稳定经济增长、减少失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小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唯有全面开展技术创新,才能赢得和保持生命力。研究WTO框架下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问题,即是有重要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创新能力不足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迅猛的发展,由1980年44.16万家增加到2000年的1000余万家,从业人数增加了近5000万,占全部工业新增人数的70%左右,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但从整体上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层次不齐,水平不等,大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创新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管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部分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低下、技术落后、管理乏力,产品很难跟上市场要求;2、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复投入等问题,企业间也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分工、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跟上;3、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不够,导致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过重,尤其在入世前的今天,将是中小企业寻求发展的一大绊脚石;4、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法规不健全,政策宏观管理滞后。由于我国的经济政策有许多是根据企业的规模制定的,因此在有利于大企业发展的同时,却使中小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中。 二、加入WTO对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巨大  加入WTO对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巨大,我们可以从技术创新与WTO相关规制和条款的情况进行分析。WTO的主要规制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信息技术协定》(IT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2)技术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或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投资法律法规,旨在保证各创新主体的健康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限制作用。 市场法律法规保证了产品市场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十分重要;技术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技术需求,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投资法律法规保证了各种角色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有公平的活动规则。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使企业在技术选择上受到制约,在技术开发不确定性因素增加、成本增大。例如,TRIPS协议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独占权将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因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将出现更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迫使发展中国家企业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以获得外国先进技术供应,并使某些长期以来以仿制为主的部门面临严峻的挑战。加入WTO后,这些协议将自动适用于我国,从而使我国技术创新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发生显著变化,进而直接影响到我国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速度。加入WTO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下述几个方面: 1、加入WTO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当前,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和产业、产品结构不科学、不合理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入WTO后,中小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和随时都有可能被淘汰的威胁。这就迫使中小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来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入WTO”不仅可以使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获得长期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而且还可以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直接与世界各国进行经贸往来的广阔天地。这将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吸收外商投资,缓解资金不足困境,引进技术设备,改造落后企业,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档次的提高。 2、加入WTO有利于调整企业结构,联手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从企业结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着布点分散、规模较小等问题。这种状况,既难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又不易形成规模经济与国外企业相抗衡。加入WTO使中小企业陷入多角度、全方位、大力度的市场竞争之中,迫使企业着力开发或寻找“龙头”产品,联手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盟,依靠聚集起来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改变各自为阵、势单力薄、竞争无力的状况,迅速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形成综合性、高层次、全方位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  3、加入WTO有利于提高整体素质,提升创新水平。从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分析,多数单位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管理粗放、科技人员偏少、职工素质偏低。加入WTO之后,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参与国际企业标准体系和国际市场需求、国际价格标准、国际营销贯例来培养人才、管理企业、组织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这将有利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显著提高。加入WTO意味着市场开放和低关税,必将吸引跨国公司进一步来中国投资,跨国公司高投入、大规模的技术开发将有力地带动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首先,跨国公司的科研实力和尖端技术的突破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技术环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的迅速推广,使得原本只有大公司才能拥有的先进的技术开发平台在整个社会内普及开来,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持。 同时,由跨国公司推动的遍布全球的信息高速公路使得各种信息可以被迅速取得和利用,使中小企业能用比以前简单得多的方式获得大量宝贵的信息资源。其次,跨国公司以其高技术附加值的产品,实质上为社会制定了新的技术等级标准。这一标准的不断升级势必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一种“选择提升”作用,使得公众对各种产品的技术水准产生新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若不想被技术期待日益提高的购买群体所抛弃,就必须不断地推出新产品,以此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再者,由于重大技术创新的费用越来越惊人,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全球高层迅速收回成本,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先发达国家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战略正逐步被高科技产品同时进入全球市场这一战略所取代。同时,跨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技术转移也使得一些次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准有了显著提高。此二者均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次发达国家企业的创新冲动,而且对开拓创新视角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次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创新趋于活跃。  4、加入WTO对可持续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加入WTO后,由于资格因素导致的贸易限制问题将上升。而环境就是一个主要且重要性日增的技术因素,加入WTO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安全和健康标准,这一直是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的最主要障碍之一。WTO在为成员提供更多进入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的完善和相关协议中规定相关义务,保护其成员的仪器安全和人民健康。例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允许成员国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使短缺的资源不致于耗尽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植物与卫生建议协定》、《农业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协议或条款中,都涉及产品标准,规定了仪器和动植物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允许成员为环境保护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环保要求已经成为WTO处理产品标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问题时的重要目标。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安全和健康标准和范围越广,内容越来越细,执行越来越严。在中国这样一个整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要全面一致地使产品达到国际安全与健康标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既包括认识方面,也包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入世在这方面的影响在相当长时间内是负面性的。 二是环境资源。中国有着世界上最丰富最具特异性的环境资源,这是发展绿色产品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受到严重威胁,包括污染、生态和文物的破坏,这大大削弱了我国环境资源方面的优势。 三是资源替代。加入WTO将为中国提供多样化利用全球自然资源的机会,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如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利用国外的石油和天然气,加速国内能源结构的转型;利用国外的矿物资源,避免国内贫矿开采对生态的过度破坏等。四是环境贸易。它是指以环境物品与服务为内容的贸易活动。中国环境产业及其依赖的环境技术十分薄弱,入世后将受到较大冲击。但中国多样化的环境背景条件需要多样化的环境技术,在发达国家环境下发展起来的环境技术不会完全适合中国的需要,这客观上为我国环境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来发展我国自己的环境技术,而这些具有广泛适用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技术和设施在环境背景相似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此外,中美协议的其他关于农产品、工业产品、配额和许可证、进口和分销权、产品特殊保护条款,以及WTO的其他规则也将对我国科技发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三、WTO框架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调整方向和重点  在WTO框架下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调整,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考虑与技术创新相关的WTO法律法规特点及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分析WTO法规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探讨其条款与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相关制度建议的相容、摩擦和抵触的情况,划出绿灯、黄灯和红灯三种类型的规制,即其一,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相关制度建设不发生影响和条款,如投资交易及倾销方面的大量条款,我们可以照样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吸引外资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创新工作,可以继续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议;其二,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相关制度建设有一些摩擦的条款,如技术壁垒设置的限制和允许条款,我们可以利用技术壁垒设置的限制条款,继续将我们的创新成果推向国际市场,可以利用允许条款,设置合理的技术规定和技术标准来限制可能影响环境、生态和人民健康的技术及产品涌入市场;其三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相关制度建设直接冲突的条款,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条款,我们惯常采用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做法,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而不得不放弃,大量的模仿将被禁止,我们不得不在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必须加快自主知识产品创新和产业化步伐,选择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群,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设方案。  1、用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考虑到加入WTO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不利条件,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政策,加快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尽管这些年我国针对中上企业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我国中小企业立法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计划体制的痕迹较明显,如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就是一例,这导致了各种不同经济成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二是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三是缺少专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加大立法协和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技术创新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入WTO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和空间。针对加入WTO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新的外部环境,法规建设的主要目标应重点放在两个方面:(1)扩大中小企业的技术来源,中小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技术和资金相对薄弱,不能完全靠企业自己研究开发,需要外部技术来源。应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激励机制,调动专业科研机构和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发技术和转移技术的积极性,特别要发挥受各级政府资助的研发机构的作用。同时,要调动中小企业自身创新和采用技术的积极性。政策重点应放在研究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主要通过开发费用摊入成本,研究开发资助,采购新技术产品等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调动各方面的创新积极性。要贯彻知识和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正确评价创新成果及研究开发成果的价值,明确创新者的利益。  2、有效激发创新精神,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允许有创业能力的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按照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要素,在创业中的特殊权能作为企业的资本形式,不仅参与企业分配,尤其要参与企业的投资与改制;积极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资金投入与退出机制,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与动作途径。 3、大力发展共性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共性技术一般是指与专用技术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补充广泛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而非个别产品或企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美国布什政府在一份政府报告中(1990)将共性技术定义为:共性技术是存在潜在的机会,可以应用于多个产业的产品或工艺的科学事实,这种事实在这具体表现为科学概念、技术组成、产品工艺以及科学调查。近些年来,在我国中小企业迅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的同时,还存在着总体运营不佳,生产能力利用不足、产品积压严重、增长乏力、后劲不足等。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严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集成度低、专业分工差、批量小、技术含量低、小而全等不合理现象,发展性技术,能够有效地改善产业结构趋同带来的资源严重浪费,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减轻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人才的负担,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从生产能力建设向创新能力转变。 4、设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政府设立科技计划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是近年来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政府科技计划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主要采取热能优支持的方式,即引入竞争机制,有选择地支持那些有好的创新思路、创新设计和创新产品的企业。扶持措施既包括直接财政支持,又包括间接支持手段,如提供税收优惠,提供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等。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实施的一系列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科技计划,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活动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计划都有一共同特点,即仅仅支持技术开发与创新的商业化阶段为主。事实上,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很大风险,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还不能产生商业利益之前就应给予少量支持,随后再支持创新成功企业扶持成果的商业化,这种分阶段的扶持即有利于降低技术开发与创新的风险,又有利于提高支持创新能力。以美国为例,美国小企业管理署设立“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就是以商业化阶段之前的技术开发与创新为支持对象,我们应设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以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全过程的支持。近些年美国等国家在制定科技计划时,日益重视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一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的开发活动,另一方面推动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大学与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联合,促进大学、研究的技术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的转移。我国在产学研结合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如联想集团、北大方正集团、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应该制定有关政策和相应的科技计划,大力鼓励产学研联合,使大学和科研院所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 5、加快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各工业化国家的成功经验。近些年,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在这方面的投入,而且,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信息、咨询服务已成为成本低、成效快的重要手段,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政策之一。完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强化以下服务:一是信息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搜集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决策信息和人才信息等,经过必要的分析加工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二是中介服务。为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以及企业的产品出口等牵线搭桥;三是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四是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要注重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对企业技术开发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能力。大力支持科技咨询产业的发展,鼓励创立各种咨询公司、信息公司以及从事技术交流和转让的公司等,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改进组织结构,制定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的战略规划等。要大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在过去几年,生产力促进中心有了较大发展,已初步形成机构建设体系,基础条件也在逐步改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技术创新的后盾,成为市场信息转播和科研成果商业化的重要通道。但由于生产力促进中心仍处在初创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总体规划、自身综合服务能力薄弱、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以及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等,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扶持,进一步完善机构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要争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还要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与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的协调配合,发挥其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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